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哈爾濱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哈爾濱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異議、投訴及其受理處理活動。
第三條 新區住建主管部門及其行政監督部門受理和處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對招標投標的異議處理進行監督。
第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但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依法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第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在電子平臺上提交的相關異議或者投訴的受理,以及答復或者處理決定的告知和公開,均在電子平臺上進行,異議和投訴處理的往來資料均在電子平臺永久保存。
招標投標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可憑數字證書直接登錄電子平臺提出異議或者投訴,跟蹤處理進程,簽收異議答復函和投訴處理決定書。
第二章 異議的提出和處理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應當依法處理異議,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
第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明確負責監管該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提醒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在法定的時限內行使異議或者投訴的權利,明確異議受理的方式、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電子平臺地址等信息。
第九條 異議提出的期限規定如下:
(一)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
(二)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三)對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3日前提出;
(四)對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開標程序、投標文件解密、開標記錄等有異議的,投標人應當在開標期間提出;
(五)對評標報告、定標結果有異議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分別在評標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和定標結果公示期間提出。
第十條 異議提起人提出異議應當提交異議書(附件1),但僅涉及開標的除外。
第十一條 招標人在對異議書進行形式審查后,應當即時辦理簽收手續。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的,異議提起人可依據其曾向招標人提交異議書的照片、異議書快遞存根等證明材料向行政監督部門申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簽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不予受理異議,并向異議提起人發出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2):
(一)異議提起人不是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二)未在法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的;
(三)本辦法規定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但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的;
(四)異議書未按照要求簽字蓋章的;
(五)異議書未提供有效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的;
(六)開標現場已經投標人確認的事項,開標后投標人又就該事項提出異議的;
(七)招標人已經作出明確答復,無新的事實證據,又就同一問題提出異議的。
第十三條 招標人收到異議書并辦理簽收手續之日為異議受理之日;異議人向電子平臺提交異議書之日為異議受理之日,逢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為平臺收到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具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四)、(五)項所述情形,經招標人指出后予以改正的,以招標人簽收改正后的異議書之日為異議受理之日;向電子平臺提交的以異議人再次向電子平臺提交異議書之日為異議受理之日。
第十四條 異議提起人要求撤回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同意撤回的,異議程序終止。
異議提起人撤回異議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 異議提起人應當配合招標人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拒絕配合的,招標人可以將有關資料和情況報送行政監督部門,經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后,可以繼續招標投標程序。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法定的時限內完成異議處理。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報告、定標結果的異議,招標人應當自異議受理之日起3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附件3異議答復函),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對開標有異議的,異議提起人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招標人處理異議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組織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但招標人應當在前款規定時限內明確告知異議提起人最終答復期限。
第十七條 招標人未在規定時限內作出答復的,異議提起人可以向行政監督部門申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依法作出答復。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將書面答復或答復記錄自作出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電子平臺上提交的異議由電子平臺將書面答復或答復記錄自動推送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九條 招標人在作出異議答復前應當依法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章 投訴的提出和處理
第二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電子平臺地址,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依法實行限時、實名、書面投訴制度。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實名向該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書面提出投訴或通過電子平臺實名向該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書面提出投訴。依法應當先提出異議的,異議答復期間不計入規定期限。
對下列事項提出投訴的,按照下列規定認定投訴人應當知道之日:
(一)對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資格預審結果、評標報告或者定標結果,為其發布或者公示之日;
(二)對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標時間、開標程序、投標文件解密、開標記錄等,為開標期間;
第二十二條 投訴人提出投訴應當提交投訴書(附件4)。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的事項,投訴時應當同時附上異議簽收書、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者異議答復函等可證明投訴人已提出異議的材料;已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二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人或者其他部門轉交的投訴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其中對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且仍在異議期限內的,告知投訴人及時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二)投訴事項有多項但有部分事項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對其中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應當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四)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行政監督部門決定予以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對于其他部門轉交的投訴件,行政監督部門以本部門簽收該轉交投訴件之日為收到投訴書之日。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行政監督部門不予受理,并向投訴人發出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5):
(一)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但未提出的;
(二)超過規定的投訴時效的;
(三)投訴人不是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
(四)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五)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以單位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委托代理人沒有相應的授權委托書和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或者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不明確的;
(六)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七)準予撤回投訴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的;
(八)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二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二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九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三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第三十一條 相關單位和人員拒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于投標人,招標人可以拒絕其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
(二)對于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于招標人的工作人員,可以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三)對于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建議評標專家庫管理單位,暫停或者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四)對于投訴人,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駁回其投訴。
第三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于拒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的行為:
(一)拒絕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相關證據或者材料的;
(二)偽造證明或者證明材料的;
(三)拒絕調查約談、實地取證的;
(四)阻撓有關人員配合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
相關單位和人員拒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投訴人對投訴事實或者證明材料弄虛作假的,或者投訴人拒絕配合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招標人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一)已有證據證實投訴問題屬實,若不暫停將給投訴人造成較大損害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投訴事項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投標人或者部門,需要其他行政監督部門協助調查的;
(三)投訴事項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需要原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專家評審的。
第三十四條 投訴處理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求原評標委員會復核說明;
(二)組織專家評審;
(三)組織召開聽證會。
專家評審結論可以作為處理投訴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三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通過電子平臺的投訴,投訴處理決定書直接送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于五個工作日內在電子平臺公開。
第三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投訴處理決定書(附件6),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結論及依據;
(六)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發現有違紀違法的線索或者證據的,招標人應當依法移送行政監督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公安或者司法機關予以查處,不得隱匿或者掩蓋。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受理異議或者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等行為的,經行政監督部門、公安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認定后,其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第四十三條 對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投訴事項,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投訴處理結果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對異議處理的監督或者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招標投標活動參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報送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依法暫停或者取消其招標代理資格。
上述單位和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新區住建主管部門將投訴事項按時辦結率作為行政監督部門年終績效考核因素。按時辦結率未達100%的,監督部門相關人員年度績效考核不能為優秀,考核結果公開。
第四十六條行政監督部門應建立健全投訴的登記、辦理制度,對來信、來電、來訪和上級部門批示的投訴,應當予以記錄、登記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做好投訴處理資料的歸檔,及時對投訴處理情況進行登記、統計和分析,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異議是指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或者評標報告、定標結果可能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問題,依法向招標人提出不同意見的行為。
潛在投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遺漏、錯誤、含義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問題提出疑問的,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異議。疑問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之前提出。
(二)投訴是指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以及異議人對招標人的異議答復不服,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要求制止違法行為或者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潛在投標人是指知悉招標人公布的招標項目的有關條件和要求,有可能參加投標競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投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主要包括招標人、招標項目的使用人、潛在投標人、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或者服務的特定供應商或者分包人等。
第四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爾濱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哈新管住建[2020]8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異議書
2.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
3.異議答復函
4.投訴書
5.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6.投訴處理決定書
哈爾濱新區管理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7月21日
附件1
異 議 書
項目名稱:
工程編號:
異議人:
住所地: 郵編: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異議人授權代表: 性別: 年齡:
住址: 聯系電話:
提起異議事項的基本事實:
相關請求及主張:
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異議人與提起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是否需要額外通過紙質件寄送異議處理決定:£是 £否
此致
(招標人)
異議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說明:
1.異議提起人是法人的,異議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提出異議的,異議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異議提起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2.異議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異議提起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3.異議提起人可以自己直接提交異議書,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異議事務。代理人辦理異議事務時,應當將授權委托書連同異議書一并提交給招標人。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附件2:
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
字 第 號
(異議人名稱):
你(單位)(異議事由)的異議函悉。
按照《哈爾濱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 不予受理:
(一)異議提起人不是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二)未在法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的;
(三)本辦法規定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但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的;
(四)異議書未按照要求簽字蓋章的;
(五)異議書未提供有效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的;
(六)開標現場已經投標人確認的事項,開標后投標人又就該事項提出異議的;
(七)招標人已經作出明確答復,無新的事實證據,又就同一問題提出異議的。
經審查,你(單位)異議屬于上述第項。本單位決定不予受理。
單位:(蓋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附件3:
異議答復函
字 第 號
(異議人名稱):
貴單位對(招標項目名稱)招標活動向本單位提出了有關異議:
(一)……;
(二)……;
(三)……。
同時提供了(相關事實和依據)的證明材料。
本單位于年月日予以受理,經對本次招標活動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并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次招標文件等有關規定,現答復如下:
(一)……;
(二)……;
(三)……。
綜上,本單位認為 。
單位:(蓋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附件4:
關于 項目投訴書
就所投訴事項,依法(不)屬于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投訴人已年月日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并于年月日收到招標人書面答復(后附異議書及答復材料)。
投訴人:
住所地: 郵編: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投訴人授權代表: 住址: 聯系電話:
被投訴人:
通訊地址:
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相關請求及主張:
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與投訴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投訴人保證投訴內容及相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及來源的合法性,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致
(投訴受理機關)
投訴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主要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說明:
1.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提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2.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3.投訴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授權委托書和投訴書應當一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4.為證明與投訴項目有利害關系,投標人和招標人以外的其他投訴人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1)屬潛在投標人的,提交符合公告有關資格要求的證明文件;
(2)屬特定分包人或者供應商的,提交證明其與該項目投標人綁定投標的附條件生效協議以及能證明其能履行該協議項下的合同義務的能力的證明文件。
附件5:
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字 第 號
(投訴人名稱):
你(單位)(投訴事由)的投訴收悉。
按照《哈爾濱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內容明顯不符合事實的;
(二)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但未提出的;
(三)超過規定的投訴時效的;
(四)投訴人不是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
(五)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六)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以單位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委托代理人沒有相應的授權委托書和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或者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不明確的;
(七)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八)準予撤回投訴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的;
(九)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十)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第四十四條開標、第五十四條評標結果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經審查,你(單位)投訴屬于上述第項。本單位決定不予受理。
單位:(蓋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附件6:
投訴處理決定書
字 第 號
項目名稱:
工程編號:
投訴人:
地址:
被投訴人:
地址:
投訴人因對被投訴人關于×××(招標項目編號:)的×××(具體事項)不滿,于××年××月××日向本單位提起投訴,本單位于××年××月××日予以受理。經對本次招標活動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并向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進行調查了解,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投訴人訴稱,(一)……;(二)……;(三)……;并提供了(相關事實和依據)的證據材料。
經本單位調查,(一)……;(二)……;(三)……(認定事實部分、不屬實部分)。
綜上,本單位認為,投訴人關于×××(具體事項)的投訴成立(或缺乏事實依據)。根據×××(具體法律法規、規定),本單位作出如下決定:(一)……;(二)……;(三)……。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松北區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松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蓋 章)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