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財政局,市直各預算單位,市政府采購中心、各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
按照《省財政廳關于開展全省政府采購領域應退未退投標(響應)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清理清退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決定開展哈爾濱市政府采購領域應退未退投標(響應)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清理清退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清理范圍
哈爾濱市各級預算單位開展的政府采購項目,包括各級集中采購機構、各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收取的應退未退的投標(響應)保證金、各級預算單位收取的應退未退的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
清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二)《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
三、職責分工
各級預算單位、各級集中采購機構、各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要對目前政府采購項目收取的投標(響應)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進行梳理,按要求及時清理清退。
(一)哈爾濱市政府采購中心、各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負責本單位代理的哈爾濱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應退未退投標(響應)保證金的清理清退工作,并將清理情況上報市財政局。
(二)哈爾濱市本級預算單位負責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應退未退履約保證金、質保金的清理清退工作,并將清理情況上報市財政局。
(三)各區、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采購項目應退未退投標(響應)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清理清退工作的監督指導,匯總清理情況并上報市財政局。
四、清理時間
各級預算單位、各級集中采購機構、各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應于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本單位政府采購領域應退未退投標(響應)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的梳理工作,應于6月15日前完成清理清退和上繳同級財政國庫工作。
各區、縣(市)財政部門、市直各預算單位、哈爾濱市政府采購中心、代理哈爾濱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的各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應于2023年6月25日前將《應退未退政府采購投標(響應)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清理清退情況統計表》(見附件)電子版及加蓋單位公章的掃描件發送至哈爾濱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辦,郵箱地址hrbcgbybj@163.com。
五、保證金的處理
(一)各級預算單位、各級集中采購機構收取的保證金。
1.應退未退的保證金,要立即退還;無法律依據收取的其他保證金也要清理退還。
2.因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采購文件和合同約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由各級預算單位、各級集中采購機構參照《財政部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和行政處罰罰款上繳事項的通知》(財庫〔2011〕15號)上繳至同級財政國庫。
3.因供應商注銷等原因無法退還的應退未退的歷年來留存的保證金,應當盡量與供應商聯系退還事宜,一旦具備退還條件,應當及時退還保證金。
(二)各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收取的保證金。
1.應退未退的保證金,要立即退還;無法律依據收取的其他保證金也要清理退還。
2.因供應商注銷等原因無法退還的應退未退的歷年來留存的保證金,應當盡量與供應商聯系退還事宜,一旦具備退還條件,應當及時退還保證金。
六、工作要求
(一)強化輿論宣傳。各區、縣(市)財政部門應加大對政府采購領域應退未退投標(響應)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的清理清退工作的宣傳力度,并將清理清退情況在黑龍江省政府采購網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市)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府采購領域應退未退投標(響應)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清理清退工作,指定專人負責,認真督導各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各級預算單位落實相關工作,并開展監督檢查。
(三)嚴肅督查問責。各區、縣(市)財政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漏報瞞報、清理不到位等問題,要予以通報批評,并作為不良行為納入當年政府采購信用評價體系予以扣分。對各級預算單位、各級集中采購機構、各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的違規行為要督促限時整改到位,省財政廳已將此項工作納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專項行動考核范圍,并選取典型案例向社會曝光。
聯系人:姜嘯,聯系電話:84853394。
專此通知。
附件:應退未退政府采購投標(響應)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清理清退情況統計表
哈爾濱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2023年3月31日